商户分期贷款条款及细则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有意向本行申请商户分期贷款的实体(下称「客户」)提供此网上贷款申请安排(「网上申请」),以协助完成申请表格及于网上方便地向本行申请商户分期贷款和获取本行提供的服务。

如需使用网上申请,点击「储存并继续」按钮后即表示客户接纳且同意受该等条款及细则(下称「条款」)约束。此条款仅限于规管使用网上申请及商户分期贷款,规管账户及其他服务的现有条款及条件将于相关的申请程序获批核后生效。

 

甲部份:规管使用网上申请商户分期贷款的条款及细则

1 使用网上申请

1.1客户将需要准备以下事项以使用网上申请:

a)个人电脑或能够浏览互联网的其他装置;

b)有效的电邮地址,据此本行可以就使用网上申请通讯;

c)有效的手提电话号码,据此本行可以发送一次性密码(下称「OTP」),让客户登录和检视已填写的部分申请表格,以及有关使用网上申请的其他通讯;

d)本行可能不时通知客户的任何其他要求。

如客户的装置或其他设施不符合上述要求,本行将不会为客户未能或无法使用网上申请负责。

1.2 在不违反条款下,当客户完成申请表格的第一页后,将可暂时保存客户未完成的申请表格。于客户最后一次更改未完成的申请表格之60日内,透过输入发送到相关手提电话号码的OTP,客户将能够再次检视及继续未完成的网上申请。于客户最后一次更改未完成的申请表格之60日后,任何未完成的网上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及被删除,客户将无法再检视暂时保存的申请资料,而须重新提交申请。客户必须确保只有获适当和有效权力的人士(在客户设定的任何限制范围内)通过网上申请向本行发送或传递,或授权发送或传递申请(「用户」)。客户有责任确保提交给本行的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本行有权视获取之申请为由客户正式授权及客户予以受限,而本行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询问用户的真实性和权限。

1.3 本行没有责任必须处理通过使用网上申请获取之申请。本行可以选择基于任何原因不处理有关申请。例如,如果本行有理由怀疑当中存有任何错误、欺诈或伪造,或如果本行认为申请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本行没有责任告知客户申请的状态或通知客户本行决定不处理申请的原因。本行可全权酌情决定要求客户提供更多资料或确认,如未能及时符合有关要求,本行可视申请被撤回。

1.4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行将不承担因以下事宜而令客户可能因本行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不论是直接或间接产生):

a)获取或依据于第1.2条提及之任何资料而行事;或

b)行使本行于第1.3条提及之权利。

1.5 使用网上申请并不保证成功申请或成功提取贷款。

1.6 除另有特定指明外,必须填写所有表格。

1.7 如客户于表格所输入之身份证资料与客户的身份证上之资料不相符,客户授权本行根据客户的身份证上之资料更正表格内相关错误之身份证资料以作审核申请而无须另行通知。

2 安全

2.1 客户须就使用客户或用户获得的OTP负责。本行不会向客户承担因失去或未经授权使用任何此类OTP而导致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如适用)。

2.2 客户确认通过网上申请提交之申请所载的资料于传输给本行之前会自动被加密和受到保护,并同意网上申请采用商业上合理可行的安全程序以完成以下事项(如适用):

a)确认有关资料来自客户或用户;

b)确认有关资料于传递给本行时没有修改;及

c)就提交之申请反映客户的意向

有关安全程序须为可靠并合适使用于网上申请。

2.3 如果传输有任何延迟、遗失或其他原因无法送达予本行,或如果申请所载资料被修改、拦截或以其他方式于传输过程中由第三方取得,本行概不承担责任。

3 个人资料的使用及披露

3.1 至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本行将不时所收集有关客户或其他个别人士(如适用;包括公司的董事、合伙人、主管人员、高级职员、雇员、授权代理、用户、股东和实益拥有人))的任何一切个人资料(定义见香港法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可根据本行现行的《关于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知》(下称「个人资料通知」可能会由本行不时更新或更改)予以使用及披露。

3.2 如果客户向本行提供任何个别人士的个人资料,客户须确认客户(i)已经获得上述个别人士同意其个人资料之提供及(ii)已经获得上述个别人士同意以客户代表上述个别人士同意本行按照个人资料通知收集、处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资料。

3.3 尚未填妥之网上表格将被暂时储存(见条款1.2)。

4 其他i-Banking服务章则及条款

4.1 网上申请属于本行i-Banking服务。详细i-Banking服务章则及条款(包括但不限于(i)授权与修订;(ii)客户的责任;(iii)免责声明及限定责任;(iv)保安编码器及保安编码;(v)弥偿;(vi)终止及暂停服务;(vii)知识产权;及(viii)司法管辖权及限制)可参阅《银行账户及一般服务章则及条款 » B 部份:特定章则及条款 »» 附录 III i-Banking 服务章则及条款》。

4.2 i-Banking服务指本行不时提供或将提供给客户的银行服务或设施,令客户得以通过电子或电讯媒介(包括通过使用互动电视、电脑、机器、终端机或任何其他电子或电讯器材,包括但不只限于互联网、流动电话、电话或联机网站),发指示给本行及与本行联络,以执行银行、金融、证券、投资或其他交易或服务;详情请联络本行职员或查阅有关单张。

5 申请确认

5.1 当客户点击「提交申请」按钮时,即客户承认并同意:

 

乙部份:申请企业之贷款相关的条款及细则

1 申请企业已完成授权被授权签字人员代表签署申请表及任何其他文件及为达到此申请目的而可能需要之手续。

2 申请企业应确保申请表内所提供之一切资料均为正确、完备及真实。本行将依赖该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资料)批核贷款之申请。若申请企业于申请表内作出任何蓄意或疏忽之失实陈述及/或提供虚假资料及/或不提供任何有关资料,申请企业(包括申请企业之股东、董事及/或授权代表)须承担为此而可能导致之民事及/或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若申请企业作虚假声明以获取贷款而干犯欺诈罪行。于提取贷款前,申请企业会就任何令申请企业所提供之资料、陈述、声明及/或细则成为不正确或不真实之任何事实或情况变动通知本行。对任何此等情况转变之事实不予披露,将可构成以上所指之蓄意或疏忽之失实陈述及/或提供虚假资料及/或不提供任何有关资料,并须承担其法律后果。

3 如由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其后有任何更改,申请企业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

4 申请企业授权本行联络任何财务机构或任何其他资料来源作为核实所提供之资料,并收取该等资料作为处理及评核贷款申请。

5 若申请企业未能提供上述资料或任何其他本行要求之有关资料或所提供之资料被发现为不正确、不完备及虚假,本行将不能为申请企业提供贷款设施或服务。本行对贷款申请之批核保留最终决定权。

6 申请企业须确认申请企业并非无力偿还债务者及从未被清盘或被提出类似的呈请,目前亦没有被考虑清盘或被提出类似的呈请。申请企业须确认申请企业之股东没有作出解散之决议。

7 本行或会委托债务追收公司向抵押人、借款人、担保人及/或第三方押品提供者收取逾期款项,并须由抵押人、借款人、担保人及/或第三方押品提供者赔偿因债务追收过程而导致之所有合理费用及支出。

8 对于分期贷款,提早全数或部份还款申请必须于提早还款日最少七个营业日前以书面通知本行,以便本行有充足时间作出安排。

9 在违约的情况下,本行有权随时毋须预早通知,将借款人持有或与其他人士/公司联名持有之全部或任何账户合并或结合,并将该等账户中之任何存款结余,抵销申请企业所欠本行之实有的/或有的债务,不论该欠款是单独的或是共同的、现有的或是将来的、实际的或是或有的及主要的或是附属的。

10 申请企业须于贷款确认函发出后十四天内签章并送回函件之复本,以示同意有关授信,否则该函件之要约将告失效除非获得本行之同意。于接受贷款确认函后取消有关贷款之费用为港币3,000元。

11 本行可向与申请相关之各方人士披露申请企业之资料。

12 息率表所列之息率只适用于指定之贷款额及仅供参考,适用于个别客户之息率或有差异。本行将根据个别客户之信贷评级及其他有关因素而审批贷款申请,最终息率、贷款额及还款期以贷款确认函上所列明为准。贷款亦须受所适用之章则及条款所约束。

13 贷款可提早偿还,但须于实际还款日清付借款本金余额,并缴纳应于下一个月偿付之利息及相等于尚欠借款本金2.5%(最低港币500元)之款项。

14 客户应考虑提早偿还贷款所节省的未偿还利息是否不足以弥补提早偿还贷款所涉及的费用/利息。

15 客户可向本行查询提早还款的总金额(包括尚欠的贷款余额、提早还款费用及下一个月应付利息)和未偿还的利息金额,才决定是否选择提前还款。详情请联络本行职员。

16 如未能依期偿付每月还款,则须按任何逾期未付之还款额缴纳过期费用(包括法律上判决之前或之后),由到期日起计至付款日止,利率为(a)最优惠利率加年息4%或贷款人认为应收之逾期利率或(b)每月港币100元(以较高者为准),过期费用须于实际还款日缴付。逾期还款手续费为港币400(不包括自动转账因账户存款不足而退回之手续费)须即予偿还并从客户于本行之账户扣账。

17 贷款人具凌驾性的权力以书面要求即时偿还尚欠之借款本金,并得按尚欠之借款本金以及任何逾期未付之每月还款连同任何应付之利息收取利息。由被要求付款之日起计至还款日止(包括法律上判决之前或之后),利率为最优惠利率加年息4%,有关款项须于实际还款日缴付。

丙部份:担保人之贷款相关的条款及细则

1 担保人应确保申请表内所提供之一切资料均为正确、完备及真实。本行将依赖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资料)批核贷款之申请。若担保人于申请表内作出任何蓄意或疏忽之失实陈述及/或提供虚假资料及/或不提供任何有关资料,担保人须各自承担为此而可能导致之民事及/或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若担保人作虚假声明以获取贷款而干犯欺诈罪行。于提取贷款前,担保人会就任何令申请企业所提供之资料、陈述、声明及/或细则成为不正确或不真实之任何事实或情况变动通知本行。对任何此等情况转变之事实不予披露,将可构成以上所指之蓄意或疏忽之失实陈述及/或提供虚假资料及/或不提供任何有关资料,并须承担其法律后果。

2 如上述由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其后有任何更改,担保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

3 担保人授权本行联络任何雇主(如适用)、财务机构或任何其他资料来源作为核实上述所提供之资料,并收取该等资料作为处理及评核贷款申请。

4 担保人须证实从未曾因还款脱期而被取销任何信用卡及现时在任何财务机构并无任何脱期30天以上之负债。担保人并须确认(i)担保人并没有破产;(ii)没有就担保人之破产呈请;(iii)担保人并非破产的无力偿还者及(iv)担保人或其他人士没有就自愿安排债务建议申请临时命令。

5 若担保人未能提供上述资料或任何其他本行要求之有关资料或所提供之资料被发现为不正确、不完备及虚假,本行将不能为申请企业提供贷款设施或服务。本行对贷款申请之批核保留最终决定权。

6 担保人须收阅本行个人资料通知。本行可根据该通知书内所列之条款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个人资料通知已记录本行就个人资料不时施行之政策及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使用、持有、发送、查阅及更改及其他有关之事项。有关担保人之所有个人资料或会透露予本行及其附属公司和个人资料通知所指的其他人士作处理或保存之用。本行可将担保人的所有个人资料进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界定的核对程序,提供与担保人有关之银行证明书及提供担保人所有个人资料予信贷资料机构,并且在担保人就欠款情况下,提供给债务追收公司。「信贷资料机构」指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机构。

7本行就此项申请而取得及审议一份信贷报告,而担保人可向有关信贷资料机构查阅或更正有关信贷报告。假如担保人有意索取有关信贷报告,可要求本行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8 本行或会委托债务追收公司向抵押人、借款人、担保人及/或第三方押品提供者收取逾期款项,并须由抵押人、借款人、担保人及/或第三方押品提供者赔偿因债务追收过程而导致之所有合理费用及支出。

9 本行可向与申请相关之各方人士披露担保人之资料。

 

 

上述条款及细则应受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如有任何争议,应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的规管。

如本条款及细则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由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刊发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